一、離婚后有小孩財產糾紛如何分割?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現時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二、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在處理之前,應當作出如下理解:
1、對“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不宜作狹義理解。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并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對此協議仍可以審查,不能將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絕對化,如果發現協議中有違法之處(如雙方約定將他人財產或某淫穢物品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變更、撤銷甚至追繳?,F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后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審理。
2、將“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為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除此,無其他更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為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并無明確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所有財產的爭議,仍然享有訴權。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子女撫養部分僅體現協議雙方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此不予審查或僅作浮淺之形式審查,故該部分未得國家公權力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應享有訴權,至于實體上能否勝訴則另當別論。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又會出現三種情形:漏分;反悔;非真實意志的協議。
對于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并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后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制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重點是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
夫妻雙有子女并代表在財產分割上有相關沖突,因為子女是不參與財產分割的。一般來說夫妻雙方的婚后財產分割法院是支持進行平均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對于分割財產無異議的話,雙方可以直接進行協議離婚,因為訴訟離婚時間比較長,所花費的金額也比較多。
一方同意離婚財產分配會進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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